2019年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到2020年1月1日可以入帐吗?还有没有效?
2021-09-24 14:43
2021-09-24 14:43
王磊℡¹⁵¹³⁵⁴³⁶⁷⁷⁰
前提:只要该发票,发票内容是真实合法的,,发票有效。原则上,发票的取得与所涉经济业务行为应于同一纳税期间,若发生经济业务后跨期取得发票,只要未超出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的(即通常的汇算清缴期限年月),且具备滞后取得发票的合理说明的,可以入账并纳入年汇算清缴期如常通过审核。否则,发票就算可以入账也不得作为年汇算清缴期的合法扣税凭证。所以,应先确定票据的合法性,再判断税前扣除的有效性。
2021-09-24 15:22:10
Danae.
前票是依法依规取得的,发那么,发票有效。原则上,发票的取得与所涉经济业务行为应于同一纳税期间,若发生经济业务后跨期取得发票,只要未超出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的(即通常的汇算清缴期限年月),且具备滞后取得发票的合理说明的,可以入账并纳入年汇算清缴期如常通过审核。否则,发票就算可以入账也不得作为年汇算清缴期的合法扣税凭证。所以,应先确定票据的合法性,再判断税前扣除的有效性。
2021-09-24 15:22:11
老饺
如果属于企业单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年的发票必须在年入账。年入账,哪怕是月日入账,都应当进行调整,作为年的成本费用。
2021-09-24 15:22:12
平安是福
年普通的增值税发票。到年月日是可以进行正常入账的
2021-09-24 15:22:13
美女不吃人
一月份可以入账,是有效发票。
2021-09-24 15:22:14
打桩人
前提:只要该发票是依法依规取得的,发票内容是真实合法的,那么,发票有效。 原则上,发票的取得与所涉经济业务行为应于同一纳税期间,若发生经济业务后跨期取得发票,只要未超出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的(即通常的汇算清缴期限年月),且具备滞后取得发票的合理说明的,可以入账并纳入年汇算清缴期如常通过审核。否则,发票就算可以入账也不得作为年汇算清缴期的合法扣税凭证。 所以,应先确定票据的合法性,再判断税前扣除的有效性。
2021-09-24 16:08:18
依旧...微笑
如果属于企业单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2019年的发票必须在2019年入账。2020年入账,哪怕是1月1日入账,都应当进行调整,作为2019年的成本费用。
2021-09-24 16:14:16
倾听你的旋律
前提:只要该发票是依法依规取得的,发票内容是真实合法的,那么,发票有效。
原则上,发票的取得与所涉经济业务行为应于同一纳税期间,若发生经济业务后跨期取得发票,只要未超出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的(即通常的汇算清缴期限2020年5月),且具备滞后取得发票的合理说明的,可以入账并纳入2019年汇算清缴期如常通过审核。否则,发票就算可以入账也不得作为2019年汇算清缴期的合法扣税凭证。
所以,应先确定票据的合法性,再判断税前扣除的有效性。
2021-09-24 16:14:16
梁梁
前提:只要该发票是依法依规取得的,发票内容是真实合法的,那么,发票有效。
原则上,发票的取得与所涉经济业务行为应于同一纳税期间,若发生经济业务后跨期取得发票,只要未超出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的(即通常的汇算清缴期限2020年5月),且具备滞后取得发票的合理说明的,可以入账并纳入2019年汇算清缴期如常通过审核。否则,发票就算可以入账也不得作为2019年汇算清缴期的合法扣税凭证。
所以,应先确定票据的合法性,再判断税前扣除的有效性。
2021-09-24 16:14:16
高文明
2019年普通的增值税发票。到2020年1月1日是可以进行正常入账的
2021-09-24 16:14:16
Azathoth
不可以,无效。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将无法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2021-09-24 16:14:16
闲庭信步
不可以,无效。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将无法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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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16:4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