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关于减征环境保护税的规定,实践中如何把握相关界限,实施条例对此有没有明确?
2021-09-24 14:43
2021-09-24 14:43
頭脳警察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的,减按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排放标准的,减按征收环境保护税。
为便于实际操作,实施条例首先明确了上述规定中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计算方法。同时,实施条例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限定了适用减税的条件,即: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1-09-24 15: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