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23-03-16 07:37:17 浏览:500
原投资人将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产生纠纷,确定主体资格和民事责任应区分情况处理。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投资人将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企业的形式虽然没变,但投资主体变了。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就是原投资人的个人行为,它的转让应视为原企业的消灭,产生的则是新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以企业名义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事实上是属于原投资人个人所有,当企业脱离原投资者甚至解散时,债权债务并未发生消灭之事实,原投资人仍可享有对其经营该企业期间形成的债权,同时也承担清偿其经营期间所形成的债务。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产生纠纷,如属原投资人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确定主体资格时应以原投资人为主体,由原投资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出让人(原投资人)与受让人(新投资人)之间如果达成了由受让人继承个人独资企业原债权债务的协议:受让人同意承担出让人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并取得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同意的,又受让人作为诉讼主体并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出让人同意将债权转让予受让人,并已通知了企业债务人的,发生纠纷时受让人作为诉讼主体。 第三种情况,如果原投资人为逃避债务,无偿或恶意串通低价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应赋予企业的债权人对该转让行为的撤销权。发生纠纷时,将原投资人、新投资人列为共同被告,由原投资人、新投资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发生的债务,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新投资人符合投资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产生的债务,由新投资人作诉讼主体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独资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投资企业。
美眉 发表于 2023-03-16 08:52: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印发本公告的背景和意义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或注销,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已经进行了明确。而对于个体工商户在年度中间开业或注销的情形,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给纳税人计算缴纳税款和税务部门的征管带来一定困难,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从保持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等情形纳税期限的确定原则一致,同时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角度出发,《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在计算其应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3500元/月的标准确定。
有网友问?能否从无限责任直接变更为有限责任?本网主专门咨询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答案是否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分别受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公司法的调整,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问题,因此,相互不能变更,只能是一个注销一个新设立。但是实情情况中有的个人独资企业虽然投资款只有区区几万元,但是由于经营得当,经过几年的发展,资产上百万,而且购置了土地并建造厂房,由于交易习惯,个人独资企业性质影响对外拓展,如果注销该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土地及房产增值,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这势必影响新设立公司的现金流问题。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土地、房产作为投资资产,注入新设立公司,根据中国现行的税收法规,可以享受有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减免政策,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在有关业务注入新设立的公司的情况下,再也不实际经营,还有按每月向国家零申报,浪费社会资源。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做为被告,是以投资者作为被告,在有关法律文书列上该个人独资企业字号。而国有独资企业、集体企业能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本网主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在理论上也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思路如下:
一、聘请评估公司,对个人独资企业某一基准点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进行界定、评估,评估净资产的价值。
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净资产进行验资,当然也可以增加股东和投资,为了保护原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因为承担无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报告上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承担原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担保进行披露。
三、在工商登记过程当中,需补充一份以上担保书存于工商档案。当然,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相应的行业规范《独立审计事务公告-验资》进行修改,刑法上也对中介行业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做出了处罚。因此,在操作过程当中,主要是能保证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对原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保证偿还责任文件的真实性,在相应的规范修改后,个人独资企业直接改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可行的。以上操作可能牵扯到各个单位责任利益问题,实施起来有点难度,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国家立法部门制定义务性规范--个人独资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后,投资者对原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又有于企业做大做强,增加社会财富。
平安福多多 cium 发表于 2023-03-16 08:50:07
有网友问?能否从无限责任直接变更为有限责任?本网主专门咨询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答案是否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分别受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公司法的调整,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问题,因此,相互不能变更,只能是一个注销一个新设立。但是实情情况中有的个人独资企业虽然投资款只有区区几万元,但是由于经营得当,经过几年的发展,资产上百万,而且购置了土地并建造厂房,由于交易习惯,个人独资企业性质影响对外拓展,如果注销该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土地及房产增值,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这势必影响新设立公司的现金流问题。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土地、房产作为投资资产,注入新设立公司,根据中国现行的税收法规,可以享受有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减免政策,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在有关业务注入新设立的公司的情况下,再也不实际经营,还有按每月向国家零申报,浪费社会资源。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做为被告,是以投资者作为被告,在有关法律文书列上该个人独资企业字号。而国有独资企业、集体企业能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本网主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在理论上也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思路如下:
一、聘请评估公司,对个人独资企业某一基准点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进行界定、评估,评估净资产的价值。
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净资产进行验资,当然也可以增加股东和投资,为了保护原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因为承担无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报告上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承担原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担保进行披露。
三、在工商登记过程当中,需补充一份以上担保书存于工商档案。当然,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相应的行业规范《独立审计事务公告-验资》进行修改,刑法上也对中介行业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做出了处罚。因此,在操作过程当中,主要是能保证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对原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保证偿还责任文件的真实性,在相应的规范修改后,个人独资企业直接改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可行的。以上操作可能牵扯到各个单位责任利益问题,实施起来有点难度,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国家立法部门制定义务性规范--个人独资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后,投资者对原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又有于企业做大做强,增加社会财富。
子非鱼 发表于 2023-03-16 08:50:07
原投资人将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产生纠纷,确定主体资格和民事责任应区分情况处理。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投资人将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企业的形式虽然没变,但投资主体变了。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就是原投资人的个人行为,它的转让应视为原企业的消灭,产生的则是新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以企业名义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事实上是属于原投资人个人所有,当企业脱离原投资者甚至解散时,债权债务并未发生消灭之事实,原投资人仍可享有对其经营该企业期间形成的债权,同时也承担清偿其经营期间所形成的债务。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产生纠纷,如属原投资人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确定主体资格时应以原投资人为主体,由原投资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出让人(原投资人)与受让人(新投资人)之间如果达成了由受让人继承个人独资企业原债权债务的协议:受让人同意承担出让人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并取得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同意的,又受让人作为诉讼主体并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出让人同意将债权转让予受让人,并已通知了企业债务人的,发生纠纷时受让人作为诉讼主体。 第三种情况,如果原投资人为逃避债务,无偿或恶意串通低价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应赋予企业的债权人对该转让行为的撤销权。发生纠纷时,将原投资人、新投资人列为共同被告,由原投资人、新投资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发生的债务,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新投资人符合投资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产生的债务,由新投资人作诉讼主体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独资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投资企业。
美眉 发表于 2023-03-16 08:52:46
对于企业债务的承担,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比较相似,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起责任来和公司出资人相比却差别很大。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却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直至全部清偿.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义务由投资人享有和承担。在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方式上,有学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独资企业人格与业主人格视为一体.其无限责任可由投资人直接承担。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和业主毕竟不能等同,作为投资人,其投入到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有定数的,既可以是业主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业主的部分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也不一定是业主的全部收益。
业主人格和独资企业人格只能是视为一体,而不能在二者之间画等号。对于独资企业来说,其财产相对固定与业主个人财产有所区别。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时,要以企业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不足清偿时,才由投资人其他财产清偿。可见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我国立法在坚持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却改变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作法,采取了补充主义,这意味者只有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方式,是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来传递,在穷尽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后,不足部分才以投资人的其他财产清偿。而不是把这种责任直接叠加到投资人身上,由投资人的任意财产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有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家庭出资经营个人独资企业的,要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无限责任.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共同经营是有严格限制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其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它要求必须有明确证据证明是以家庭共同财产出资经营才可以。也就是说只有在申请设立企业登记申请书或有关证明文件中注明,而不是其后实际意义上的家庭共同经营.否则,不能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
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还体现在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中,该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无论作为原告或是被告均可单独作为诉讼主体,无需追加投资人共同诉讼.先由个人独资企业以企业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足清偿部分,《执行规定》第七十六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由执行部门依法启动救济程序,裁定变更执行主体,用投资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独资企业债务.由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啊威 发表于 2023-03-16 09:04:30
您好,怎么确定劳动仲裁案件的主体:
1、“三来一补”企业,因其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条件,在诉讼中应将“三来一补”企业和外方投资者一并列为当事人,共同承担责任。
向外方投资者送达法律文书时,可将法律文书送给“三来一补”企业代收。
2、个人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列个人独资企业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投资人的自然情况。
3、非法人单位与劳动者产生争议的,可将其上级法人单位列为共同诉讼主体参与诉讼,上级法人单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4、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按上述原则,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列字号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
5、法人单位在开办新单位过程中,以新单位名义招用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后未开办成的,列该法人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开办成立的,列该新单位为一方当事人。
6、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后的民事诉讼主体,可按民事诉讼法中主体合并与分立的处理原则确定。用人单位合并前发生的争议,以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前的争议,分立后分担分立前单位权利义务明确的,由承受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不明确的,将分立后的各单位共同列为当事人。
7、企业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未经清算而注销的,应列该企业为当事人。如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列清算组的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没有清算组的,列清算义务人为诉讼代表人。
前款规定的清算义务人按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即国有企业为其主管部门;非公司制的集体企业为其开办者或出资者;法人型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为其投资者;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控股股东。
8、因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导致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现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请求确定被告。原用人单位只请求解决与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的问题,可只以劳动者为被告;如原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和现用人单位提出经济损失索赔请求,应将劳动者和现用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9、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时代好 发表于 2023-03-16 09:28:43
有网友问?能否从无限责任直接变更为有限责任?本网主专门咨询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答案是否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分别受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公司法的调整,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问题,因此,相互不能变更,只能是一个注销一个新设立。但是实情情况中有的个人独资企业虽然投资款只有区区几万元,但是由于经营得当,经过几年的发展,资产上百万,而且购置了土地并建造厂房,由于交易习惯,个人独资企业性质影响对外拓展,如果注销该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土地及房产增值,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这势必影响新设立公司的现金流问题。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土地、房产作为投资资产,注入新设立公司,根据中国现行的税收法规,可以享受有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减免政策,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在有关业务注入新设立的公司的情况下,再也不实际经营,还有按每月向国家零申报,浪费社会资源。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做为被告,是以投资者作为被告,在有关法律文书列上该个人独资企业字号。而国有独资企业、集体企业能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本网主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在理论上也可以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思路如下:
一、聘请评估公司,对个人独资企业某一基准点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进行界定、评估,评估净资产的价值。
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净资产进行验资,当然也可以增加股东和投资,为了保护原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因为承担无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报告上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承担原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担保进行披露。
三、在工商登记过程当中,需补充一份以上担保书存于工商档案。当然,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相应的行业规范《独立审计事务公告-验资》进行修改,刑法上也对中介行业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做出了处罚。因此,在操作过程当中,主要是能保证原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对原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保证偿还责任文件的真实性,在相应的规范修改后,个人独资企业直接改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可行的。以上操作可能牵扯到各个单位责任利益问题,实施起来有点难度,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国家立法部门制定义务性规范--个人独资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后,投资者对原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又有于企业做大做强,增加社会财富。
Bing Bing 发表于 2023-03-16 09:30:12
对于企业债务的承担,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比较相似,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起责任来和公司出资人相比却差别很大。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却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直至全部清偿.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它的民事权利义务由投资人享有和承担。在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方式上,有学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独资企业人格与业主人格视为一体.其无限责任可由投资人直接承担。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和业主毕竟不能等同,作为投资人,其投入到独资企业的财产是有定数的,既可以是业主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业主的部分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也不一定是业主的全部收益。
业主人格和独资企业人格只能是视为一体,而不能在二者之间画等号。对于独资企业来说,其财产相对固定与业主个人财产有所区别。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时,要以企业全部财产予以清偿,不足清偿时,才由投资人其他财产清偿。可见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我国立法在坚持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却改变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作法,采取了补充主义,这意味者只有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方式,是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来传递,在穷尽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后,不足部分才以投资人的其他财产清偿。而不是把这种责任直接叠加到投资人身上,由投资人的任意财产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有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家庭出资经营个人独资企业的,要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无限责任.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共同经营是有严格限制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其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它要求必须有明确证据证明是以家庭共同财产出资经营才可以。也就是说只有在申请设立企业登记申请书或有关证明文件中注明,而不是其后实际意义上的家庭共同经营.否则,不能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
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还体现在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中,该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无论作为原告或是被告均可单独作为诉讼主体,无需追加投资人共同诉讼.先由个人独资企业以企业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足清偿部分,《执行规定》第七十六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由执行部门依法启动救济程序,裁定变更执行主体,用投资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独资企业债务.由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人事 发表于 2023-03-16 09:35:10
如果你说的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人工商户是用人单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但不属于民诉中的其他组织,即个人工商户不能作为民诉中的当事人,只能由登记人作当事人,被告时有挂靠情况,或者登记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个人合伙情况的,则被挂靠方、实际经营人、个人合伙成员、登记人一起当被告。
商事主体可分为:个人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企业
企业又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PS:个人工商户中没有股东,公司里才有股权,有限公司中的股权人叫出资人,股份公司中的股权人才叫股东。
水管工 发表于 2023-03-16 09:41:38
如果你说的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中的用人单位,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人工商户是用人单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但不属于民诉中的其他组织,即个人工商户不能作为民诉中的当事人,只能由登记人作当事人,被告时有挂靠情况,或者登记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个人合伙情况的,则被挂靠方、实际经营人、个人合伙成员、登记人一起当被告。
商事主体可分为:个人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企业
企业又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
PS:个人工商户中没有股东,公司里才有股权,有限公司中的股权人叫出资人,股份公司中的股权人才叫股东。
阿元 发表于 2023-03-16 09:41:39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由谁承担
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债务应由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共同来承担,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由此可见,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财产范围不仅仅限于企业财产,而是涉及投资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即债务由投资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所以,在处理债务时,如果只以企业为当事人,有可能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实现,还可能造成法院在执行中重新调查工商登记的情况,追加投资人为当事人。
根据《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起诉时只起诉个人独资企业,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中止执行,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解散时又未通知债权人和法院,债权人在五年内又未向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就消灭,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
在债权人向个人独资企业起诉时,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列为共同被告,如在执行过程中,企业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可以直接执行投资人的其它财产。
合伙企业的债务由谁承担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狂放诗仙李太白 发表于 2023-03-16 09:4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