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政府征收土地不给补偿钱

更新日期:2023-03-16 10:02:27 浏览: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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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收。国家应该有补偿政策。应该不是安置费什么的。可以看一下国家的政策和当地政府的补偿制度!补偿费用应该根据当地政府的制度。会根据你土地使用年限进行相应的补偿。

世锦先生     发表于 2023-03-16 12: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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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何税目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什么情况下按评估价格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二)项所称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
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有哪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文件规定:“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在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今年以来,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解决。其中严格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是一项重要内容。为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征管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特别是去年全国地方税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认为征收成本高,部门配合难度大,因而管理上比较粗放,一些地方还存在对减免税控制不严和越权减免税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未能随着城镇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致使收入规模长期偏低,未能有效地发挥土地使用税的作用。为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重视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这两个税种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其在规范和引导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征管工作,查找税源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与漏洞,深入挖掘增收的潜力,完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这两个税种的征管质量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要严格按照减免税的管理权限和减免税审批程序办事。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清理整顿工作重点,认真清理、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行业用地的减免税。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全面清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属于越权减免的要立即纠正并恢复征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已经到期,对仍未按规定恢复征税的要立即纠正。

三、要针对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不合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偏低,增量不足的状况,借鉴兄弟省市的工作经验,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运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更新后的数据资料,及时、合理地调整土地等级,适当提高单位税额,以充分发挥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增加地方收入。

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登记和纳税申报制度,规范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和评估管理办法,搞好委托代征,特别要注意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及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转让的土地增值收益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在房地产转让后,要予以清算,多退少补。

五、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对政策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提出建议,以便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对征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办法,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

征收的土地被那一级政府使用与补偿无关,具体补偿标准请参见当地政府补偿办法

落魄先生     发表于 2023-03-16 11:58:33

土地被征收。国家应该有补偿政策。应该不是安置费什么的。可以看一下国家的政策和当地政府的补偿制度!补偿费用应该根据当地政府的制度。会根据你土地使用年限进行相应的补偿。

世锦先生     发表于 2023-03-16 12:17:06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需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现在一般情况下都按照当地政府出台的《土地征收区片综合价》计算,只有土地价格和青苗补偿。

赛丽曼与哈丽曼     发表于 2023-03-16 12:17:15

浙江孙律师:首先,对于该110平米的养猪场是什么性质的土地,承包权还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土地征收过程中只对该土地征收,具体补偿要按照该土地的年产值来计算。计算标准请对照当地政府的征地补偿办法。

寒 冰 情 浩     发表于 2023-03-16 12:17:22

土地征收补偿不到位,强制清表怎么办?有没有推荐的律师?我觉得土地征收补偿跟律师没有直接的关系,这个是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定。

Zung WaiKei.      发表于 2023-03-16 10:25:27

不可以。土地被征收,当地政府应当按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支付土地征收款,未经本人同意采取强制性手段将部分土地补偿款用于土地被征收者购买社保的,属于违法行为。

时光旧人     发表于 2023-03-16 10:35:03

在土地征用之前,当地政府会发布土地征用公告。明确征地范围,补偿标准。征地工作会在当地县政府征收办、乡镇政府、村委会、土地所有人,等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已签订征收协议书的形式,要求农户签字,来确定土地征收。征地协议签订以后,会拨付征地款,包括青苗补偿等到农户账户。这是政府国家土地征收的政策,也是保护农民权益的措施。所以说你说的这种情况,基本上应该不存在。

如果确实没有收到征地补偿,应该通过村委会向上级逐级反映。

张道明     发表于 2023-03-16 10:37:12

以当地政府土地征收补偿规定为准。

莹     发表于 2023-03-16 11:34:33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当地政府会考虑土地原用途,当地经济水平,地上物价值等因素制定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袁权     发表于 2023-03-16 11: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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