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税法教材变化

更新日期:2023-03-16 11:52:26 浏览: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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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务师教材变化有多大?如何备考学习?在税务师的备考中,税务师的教材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税务师教材每年都会有一定的变化,那么,今年税务师教材的变化有多大呢?应该如何学习呢?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内容请点击:

2022年税务师教材变化有多大?

2022年《税法一》教材变动在15%-20%,除第九章烟叶税无实质性变化,其他各章节均有不同程度的新增和调整。

今年《税法二》教材共有十个章节,作为重点的第一章企业所得税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变化并不是很大。值得注意的是,第四章印花税按印花税法整章重新编写。

今年的《涉税服务实务》共九章,整体上约有40%的变化,但多数内容变化并非实质性变化,影响考试的有效变化约为10%。

今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教材变动较大,全书变动程度达到45%;

而《财务与会计》教材的变动程度小于之前年度,全书变动程度在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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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税务师如何备考学习?


1.了解教材变化、熟悉知识体系

大家在学习教材的时候,要着重注意一下新增或有改动的知识点,发生变化的章节和知识点很可能成为下一次考试的考点。

在拿到教材后可以根据教材目录,明确整本书分为几个部分,包括多少章节。对教材知识框架有了基本了解之后,了解知识点的内在联系,实现举一反三。

关于税务师考试内容请点击:

高山流水     发表于 2023-03-16 13: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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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注: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三条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条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九条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条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四条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五条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第十六条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七条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第十八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税法如何分类?

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属于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属于税收程序法。

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税法如何分类?

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流转税税法等四种:

1、流转税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税法。这类税法的特点是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有密切联系。对什么商品征税,税率多高,对商品经济活动都有直接的影响,易于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2、所得税税法。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其特点是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3、财产、行为税税法。主要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税法。

4、资源税税法。主要是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的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均属于资源课税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注: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三条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第九条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十条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十二条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第十五条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第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
(二)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
(三)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
(五)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的原油。
(六)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四十摄氏度的原油。
(七)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第十七条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解读1:

资源税法实施有关热点问题解读
  “税务讲堂”讲解材料

大家好,我是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今天主要就资源税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给大家做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于2019年8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资源税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通过制定税法,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确立了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制度,有利于发挥资源税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资源税立法完成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五大资源环境类税种已全部完成立法,标志着税收法定取得重大进展。
资源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税务总局迅速行动,认真组织,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发政策、征管公告,稳妥推进落实税法授权, 及时修订表证单书、完善系统建设,确保总局工作事项抓早,部门协调事项抓勤,指导地方事项抓细。目前,税法实施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今天,我主要就大家关心的与资源税法有关的五方面问题作解读。 
第一个问题:资源税法的立法思路是什么?
资源税法的立法思路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将资源税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定资源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任务和具体体现,有利于提升资源税政策的科学性、稳定性、权威性,更好地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助推绿色发展。2016年资源税全面从价计征改革推开以来,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和完善,相关政策已较为成熟和稳定。资源税法充分吸取了资源税改革的经验做法,既巩固了改革成果、拓展了改革效应,又为正在进行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完善税收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立法固化的从价计征制度构建了更为合理的资源收益调节机制,弥补了从量定额机制下资源税负与矿价不挂钩的不足。从价计征机制下,资源税负随着矿价的升降而自动增减,规范了资源开发收益分配秩序,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三是优化征管操作,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度。资源税法吸收了近年来税收征管与服务上的有效做法,践行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如简并了征收期限,简化了纳税申报,强化了部门协同,让纳税人办税更便利,遵从度更高。
第二个问题:有关部门出台了哪些配套政策文件保障资源税法的精准落地实施?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资源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各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公布了一系列税法配套政策文件,细化有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形成了“一部税法+三个公告+各省实施办法”的资源税法规政策体系,确保税法在全国顺利落地。 
关于“三个公告” 为明确税法有关政策口径和征管规定,财税部门出台了“三个公告”:
“三个公告”之一是政策执行口径公告,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发了《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的执行口径。该公告对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的定义、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特殊情形下确定应税产品销售额的方法等政策问题进行明确和细化。
第二个公告是优惠政策公告: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资源税。为此,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发了《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明确资源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青藏铁路自采自用砂石免征资源税等4项资源税优惠政策。
第三个公告是征管问题公告:为配合资源税法实施,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发了配套征管文件《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了外购矿扣除的计算、优惠政策办理方式等征管事项,并公告了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除了上述三个公告之外,各地为落实税法授权事项,均出台了税法落实具体办法。
根据资源税法授权,为确保税法顺利实施,各省需要做好三项基础工作:一是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各省要在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具体适用的税率;二是税法规定可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各省要确定具体计征方式;三是各省需要制定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下的减免税具体办法。到目前为止,绝大部分地区已经履行完当地资源税税目税率、计税方式和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的出台程序,相关具体办法将与资源税法同步实施。
 第三个问题:资源税法确立的资源税税制有哪些重要变化?
资源税立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基本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内容作出适当调整。与原有的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的重大变化可以概括为“一拓展、两规范、三明确”:
一是拓展了征税范围。资源税法将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原来的“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并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改革的空间。这种做法符合“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立法要为改革决策预留空间”的法治要求,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资源税法的稳定性和前瞻性。
二是规范细化了税目。原有资源税税目由中央层面列举的30余种主要资源产品税目和各省人民政府列举的具体税目组成,且分散由不同的文件做出规定。实践中,部分税目名称也不够规范。此次资源税立法,将全部164个应税资源品目在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逐一列明,覆盖了目前已发现的所有矿种。资源税税目的分类、名称与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标准基本保持一致,同时也适当兼顾了实际征管需要。
三是规范了减免税管理。现行减免税政策既有长期性政策,也有阶段性政策。对长期实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减免税政策,资源税法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对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层气免征资源税;低丰度油气田等减征资源税等。对阶段性优惠政策,则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是否继续执行。
四是明确了分级分类确定税率的权限划分方式。对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钨、钼等战略资源实行固定税率,由税法直接确定。其他应税资源实行幅度税率,由税法确定幅度,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的具体适用税率,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这种方式既可以保障国家对战略资源的宏观调控需要,又对地方充分授权,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管理的积极性,体现了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改革思路。
五是明确了以从价计征为主的征税方式。资源税立法巩固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成果,从法律上确立了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资源税征税方式。税法所列164个税目中,有158个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其余6个税目可视征管便利度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主要是地热、矿泉水、石灰岩、砂石、其他粘土和天然卤水。
六是明确了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期间,每种税目按其主要销售形态原矿或选矿选定一个税率,对于销售其他形态矿产品的纳税人,通过设置折算率、换算比来计算其计税销售额,以平衡原矿、选矿税负。资源税立法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规范税制,改为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这一设计既确保了税负公平,又便利了纳税申报,是资源税制的一次优化。
第四个问题:纳税人可以享受哪些资源税优惠政策?
为了更好地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资源税法延续明确了多项减免税政策,积极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根据减免税政策的确定权限不同,减免税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资源税法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政策。为鼓励油气开采和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资源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第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第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为鼓励资源充分开采,资源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第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第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第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第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第二是国务院依照税法授权制定的减免税政策。资源税法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加强宏观调控,给出台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留足空间,税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按照上述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对以前出台但未列入资源税法、现阶段仍有必要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经国务院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明确了四项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包括:第一,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第二,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第三,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第四,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第三是授权地方决定的减免税政策。考虑到各地资源禀赋、财政承受能力等差异较大,资源税又属于地方税,为便于相机抉择,税法授权地方可以决定出台若干减免税政策。主要包括两项:第一是考虑到采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容易受到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影响。资源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减免税;第二是为促进我国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和尾矿利用,资源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和尾矿给予减免税。
以上是关于减免税的分类规定。那么在优化资源税减免税管理上,为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主要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个问题:税务部门在优化资源税征管服务上采取了哪些措施?
税务部门践行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在资源税管理上巩固和拓展以往有效做法,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要求。具体来说,在资源税征管服务上采取了“两简并、两加强”的措施:
一是简并了纳税期限。取消资源税按1日、3日、5日、10日、15日申报纳税的规定,保留按月申报纳税的规定,增加按季申报纳税的规定,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二是简并了纳税申报表。启用新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包括1张主表和1张附表,较原申报表减少了2张附表和24项数据项。主表反映了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应补(退)税额等主要数据项,附表反映了纳税人根据规定,具体计算计税依据和减免税税额的过程。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填写附表数据项后,系统自动将结果导入主表,计算应纳税额,将较大程度减轻纳税人的申报负担。
第三加强了部门协同。此次资源税立法进一步强化了资源税征管的部门协同,增加了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等内容,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加强了信息化支撑。资源税法取消了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鼓励税务机关依靠税收信息化支撑,加强资源税零散税源的源泉控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以上就是今天我要给大家解读的主要内容。谢谢大家。

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分为两个阶段的科目: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会计》、《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税法》;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2022年注会教材变化是怎样的?

2022年注册会计师的教材共有30章,内容包括确认、计量、记录及汇报。章节数目与2021年的教科书相同,没有什么变化。但是,2022年教材部分章节有所变动,变动主要依据:


1、会计准则解释通知,例如,新版教材包括会计准则解释通知第14号、第15号。


2、财政部指导方针应用案例,例如,将ppp财政部准则的应用案例应用到教材中。


3、其他内容,包括财政部网站上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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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显仕     发表于 2023-03-16 13:05:03

不是很大的变化大与否并不是固定的,会计的变化是取决于《企业会计准则》,审计的变化是取决于《审计准则》,税法的变化是取决于我国的税收政策等等。不过,每年教材都会发生或多或少的变化。相对来说,财管教材是注会六门中最稳定的,战略教材则是注会六门中最不稳定的,会计和审计基本保持稳定,税法和经济法每年都会有很多细微的变化。所以最好买新书。2022监理教材官方尚未正式公布,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每年都会有变动,一般是三年一大改,2021年监理改革考试教材已变动,即便2022年变动也只是小幅度修订,重要知识点不会大变,只是部分增加或减少的。所以建议现在备考可以先沿用2021年教材备考,等新版教材公布之后我们可直接看发布的新旧教材对比,然后再进行对比复习效率会高出很多。

大豆(杨少川)     发表于 2023-03-16 13:05:03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变化你了解多少?中级会计考试教材作为备考时的“宝典”,是每一位考生都不能缺少的备考资料之一!那么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教材到底发生了哪些变化?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教材变化你了解多少?

《中级会计实务》:本科目新增了6章内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租赁”、“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合并”、“公允价值计量六章”,以及第四章的合营安排一节内容,仅删除了第一章总论,整体变动十分大!

《财务管理》:章节数量没有变化,第一章增加了“财务管理原则”;第六章增加了“基金投资与期权投资”,变动较小。

《经济法》:由8章减少至7章,删除了相对容易得分的税法部分,增加了物权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信托法律制度。

更多关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问题,可以进入高顿教育网站咨询(

小雏菊     发表于 2023-03-16 13:13:00

2022年税务师《税法二》怎么学?有什么特点?很多小伙伴都在备考《税法二》,对税务师考试来说,《税法二》的地位还是比较重要的,那么,《税法二》怎么学才会更高效呢?有哪些特点呢?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内容请点击:https://www.gaon.com/cta/

2022年税务师《税法二》怎么学?

《税法二》比较注重基础,考查的知识点也比较细致,需要大家进行理解学习。如果不擅长记忆,可以使用画表格、联想和案例代入的方法加强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也可以借助思维导图,将零散的知识点进行串联。更多详情请点击:


1.教材为本

《税法二》科目的考试内容千变万化,每一年都会有所不同,2022年《税法二》教材变动较大,变动程度高达35%,但不管怎么样考,出的题目如何难,它都是基于大纲和教材的,考试的题型及内容都可以从教材中找到。因此大家在备考时要多看教材,将教材上的知识难点吃透。


2.制定学习计划

在备考2022年《税法二》之前,大家一定要给自己制定高效的学习计划,可以划分到日计划、周计划、月计划等,结合自己的学习、复习计划,有条不紊完成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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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就好     发表于 2023-03-16 13:17:10

2022年税务师教材变化有多大?如何备考学习?在税务师的备考中,税务师的教材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税务师教材每年都会有一定的变化,那么,今年税务师教材的变化有多大呢?应该如何学习呢?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内容请点击:

2022年税务师教材变化有多大?

2022年《税法一》教材变动在15%-20%,除第九章烟叶税无实质性变化,其他各章节均有不同程度的新增和调整。

今年《税法二》教材共有十个章节,作为重点的第一章企业所得税和第二章个人所得税变化并不是很大。值得注意的是,第四章印花税按印花税法整章重新编写。

今年的《涉税服务实务》共九章,整体上约有40%的变化,但多数内容变化并非实质性变化,影响考试的有效变化约为10%。

今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教材变动较大,全书变动程度达到45%;

而《财务与会计》教材的变动程度小于之前年度,全书变动程度在10%左右。

更多详情请点击:

2022年税务师如何备考学习?


1.了解教材变化、熟悉知识体系

大家在学习教材的时候,要着重注意一下新增或有改动的知识点,发生变化的章节和知识点很可能成为下一次考试的考点。

在拿到教材后可以根据教材目录,明确整本书分为几个部分,包括多少章节。对教材知识框架有了基本了解之后,了解知识点的内在联系,实现举一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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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流水     发表于 2023-03-16 13:40:25

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教材变化的大不大?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教材已经上市,很多考生都收到了新教材,下面小编将为大家全面解读新教材的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新教材发生了哪些变化吧!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

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教材变化的大不大?

整体来看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的教材与2021年中级会计考试的教材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体内容如下:

《中级会计实务》教材由原先的19章调整为24章,删除“总论”,新增了6章内容,6章内容分别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租赁”“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合并”“公允价值计量”。

《财务管理》与2021年的内容相比依旧是10个章节没有新增的章节内容,变化主要集中在第
一、
四、
六、八章中。

《经济法》的章节由8章变为了7章。不仅删除了税法两章的内容,还增加了信托法律制度一章的相关内容,而且物权法律制度单独成了一章内容。

中级会计考试教材在备考时有哪些用处?

各位同学们,大家一定要重视对考试教材的使用,考试教材作为考试考察知识点的重要依据,在备考时,一定要通读考试教材,将其中涉及的知识点内容充分掌握,只有有效的使用教材,学习的效率才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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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荏苒     发表于 2023-03-16 13:40:25

2022年税务师《税法一》和《税法二》如何备考?在税务师的考试中,《税法一》和《税法二》被认为是最简单的科目,在每年首次报名的考生中,很大一部分考生会报考这两个科目,那么,《税法一》和《税法二》应该如何备考呢?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内容请点击:

2022年税务师《税法一》如何备考?

《税法一》是税务师考试5个科目中比较基础的科目,备考难度不高,大家应该掌握基础和重点。此外,它与《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两个科目联系较为密切,建议大家最好将这3科放在一起进行备考。


1.系统掌握2022税务师《税法一》教材变动情况

2022税务师《税法一》教材变动较大,整体变动程度高达30%。

更多详情请点击:

2022年税务师《税法二》如何备考?


1.教材为根本

《税法二》科目的考试内容千变万化,每一年都会有所不同,但不管怎么样考,出的题目如何难,它都是基于大纲以及教材作为标准的,因此大家在备考时要多看教材。

2022年《税法二》教材变动较大,变动程度高达35%。

关于税务师考试内容请点击:

我心飞翔     发表于 2023-03-16 13:54:33

2022年注会会计教材变化如下:

2022注会会计教材全书是30章,涉及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章数总体上和2021年教材是一样的,没有变化。但2022年教材中的一些章节发生了变化,变化主要依据的是:

(1)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例如新版教材收录了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的第1
4、第15号公告。

(2)财政部准则应用案例,例如将ppp财政部准则的应用案例纳入教材中。

(3)其他内容,其中涉及到财政部网站上的问题解答。

2022年注会会计考试内容

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科目有六个,分别是《会计》、《审计》、《财管》、《税法》、《经济法》、《战略》;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共有两个,分别为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其中,《会计》、《审计》、《财管》科目考试难度略高,《税法》、《经济法》、《战略》以及综合阶段的《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考试难度相对较低。

Quinn.     发表于 2023-03-16 14:02:46

CPA教材是考试的根本,在新教材发布之前,像《会计》、《审计》等每年内容变化不太大的科目,考生

可以先利用上一年的教材学习。

但是诸如《税法》、《经济法》、《战略》等科目,每年都会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而有较多内容变动。在

新的教材出来之后,大家要依据官方最新版本的教材复习,对于变动的部分尤其要重点学习,因为很可能

在2022年的考试中出现。

PYS     发表于 2023-03-16 14:02:50

从历年情况来看,注会6科(会计、审计、税法、财管、战略、经济法)中,

教材变化较小的科目一般是审计、财管、战略这三科。结合2022年的情况预计

2022注会教材变化较小的科目应该是财管,因为财管是财务分析的学科,较少涉及制度的变更,相关的理论早已成熟,所以在财管教材上的修改一般是文字性的。

天天     发表于 2023-03-16 14: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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