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用户注册

更新日期:2023-03-16 13:03:12 浏览: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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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注册证书:

办理商标业务当事人或商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用户)首先访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阅读并接受《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使用协议》的内容(以下简称用户协议)。然后进行用户注册,按照注册主体类型以不同方式获取商标数字证书(详见用户注册申请流程操作手册)。注册成功后,用户通过商标数字证书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提交商标申请文件。提交成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审查过程中所产生的商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送达至用户账户。用户及时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即可查收电子商标文件。

远中近闻     发表于 2023-03-16 14: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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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13号)规定:“
一、印花税票粘贴位置。营业执照正本贴花,应统一粘贴在其左下角花边框内;商标注册证贴花,应统一粘贴在其内页右上角(‘使用商品类’右面)边框内。

二、粘贴的印花一律采用5元面值的税票,税票粘贴应端正、清洁,在税票与证照的骑缝处,用钢笔或圆珠笔画两条横线注销,画销笔迹要整齐、清晰(示意图附后)。

三、纳税地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纳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核发商标注册证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纳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商标注册人收取商标规费的同时,加收5元印花税款,按规定期限一并上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四、为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核发的证照监督纳税,各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售印花税票,并按代售金额5%的比例支付代售手续费。

五、对因各种原因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的,均视为新领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按规定纳税。

六、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对已贴印花税票的证照,粘贴位置及注销办法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再揭下重贴,待更换新的证照时,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和有关事宜,由各地税务机关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商,共同贯彻执行。
附:画线注销示意图”

国家税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各类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由其领受单位和个人负责贴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上述证照时,应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为保证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规范、统一,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花税票粘贴位置。营业执照正本贴花,应统一粘贴在其左下角花边框内;商标注册证贴花,应统一粘贴在其内页右上角(“使用商品类”右面)边框内。

二、粘贴的印花一律采用5元面值的税票,税票粘贴应端正、清洁,在税票与证照的骑缝处,用钢笔或圆珠笔画两条横线注销,画销笔迹要整齐、清晰(示意图附后)。

三、纳税地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纳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核发商标注册证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纳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商标注册人收取商标规费的同时,加收5元印花税款,按规定期限一并上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四、为便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核发的证照监督纳税,各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售印花税票,并按代售金额5%的比例支付代售手续费。

五、对因各种原因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的,均视为新领营业执照正本和商标注册证,应按规定纳税。

六、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对已贴印花税票的证照,粘贴位置及注销办法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再揭下重贴,待更换新的证照时,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和有关事宜,由各地税务机关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商,共同贯彻执行。
附:画线注销示意图

附:
应   税
┌————─┐
。。│。。。。。│。。
││
│ 印花税票│
││
。。│。。。。。│。。
└—————┘
证 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完善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体系,明确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业务标准,保障涉税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专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税务总局制定了《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告。
附件:
1. 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2. 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

附件1:


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明确涉税鉴证业务标准,保障涉税鉴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涉税鉴证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等三种类型。
第五条涉税鉴证业务涉及以下当事人:
委托人,即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涉税事项进行鉴证的单位或个人。
鉴证人,即接受委托,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被鉴证人,即与鉴证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权指定的第三人。
使用人,即预期使用鉴证结果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本准则使用下列术语:
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所评价和证明的对象。
鉴证材料,是指在鉴证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信息载体。
鉴证结果,是指鉴证人执行鉴证项目的最终状态,包括出具鉴证报告或者终止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合同等其他情况。
第七条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鉴证人的执业过程和鉴证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目的原则。鉴证人应当充分考虑鉴证结果的预期用途,合理规划和实施鉴证程序,保证鉴证结果符合约定的鉴证目的。
(三)独立原则。鉴证人应当保持独立性,在被鉴证人和使用人之间保持中立,排除可能有损客观、公正鉴证的情形,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四)胜任原则。鉴证人应当审慎评价鉴证事项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鉴证委托。
(五)责任原则。鉴证人在执业中应当保持负责态度,实施鉴证程序,控制执业风险,承担执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涉税鉴证业务承接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
(一)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鉴证业务;
(二)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
(三)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四)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独立性;
(五)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条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鉴证事项;
(二)鉴证报告的用途或使用范围;
(三)鉴证期限;
(四)鉴证业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对涉税鉴证业务的配合义务;
(六)鉴证人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安排;
(七)属于重新鉴证的,与前任鉴证人沟通的安排;
(八)委托人、鉴证人或被鉴证人的证明责任;
(九)鉴证有关的法律、经济风险承担和争议的处理;
(十)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涉税鉴证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鉴证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鉴证项目的业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
第十二条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的订立、变更、中止、履行和解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涉税鉴证业务计划

第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能够胜任受托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根据鉴证事项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鉴证期限等情况,制定具体的涉税鉴证业务计划,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鉴证风险评估,包括被鉴证人的税务风险管理情况,税务机关及其他方面对被鉴证人的评价,以及可能存在税务风险的其他方面;
(二)总体鉴证计划,包括鉴证事项的具体范围、鉴证目标、鉴证策略、组织分工和时间安排;
(三)具体鉴证安排,包括拟执行的鉴证程序、时间步骤、鉴证方法和具体流程等。
第十六条涉税鉴证业务计划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涉税鉴证业务实施

第十七条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可能影响涉税鉴证结果的所有重要方面予以关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实方面,包括环境事实、业务事实和其他事实;
(二)会计方面,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户,以及交易事项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等其他方面;
(三)税收方面,包括会计数据信息采集、纳税调整、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申报表或涉税审批表格填写,以及其他方面。
第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为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配备助理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注册税务师应当指导和监督助理人员的工作,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十九条注册税务师在执行涉税鉴证业务过程中,对超出其业务能力的复杂、疑难或其他特殊技术问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请求本机构内部或外部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工作,或者向相关专家咨询。注册税务师应当以适当形式参与专家的工作,并对专家的工作成果负责。

第五章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第二十条受托的涉税鉴证业务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完成内部复核程序后,由注册税务师签名和税务师事务所盖章后对外出具。
在正式出具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前,鉴证人可以在不影响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被鉴证人就拟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第二十二条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题;
(二)编号;
(三)收件人;
(四)引言;
(五)鉴证实施情况;
(六)鉴证结果;
(七)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签章;
(八)报告出具的日期;
(九)附件。
第二十三条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务于特定的使用人的,鉴证人应当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目的或使用人,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认为在实施涉税鉴证中,委托人提供的会计、税收等基础资料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能对鉴证项目的预期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报告中作出适当说明。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在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正式出具后,如果发现新的重大事项,足以影响已出具的鉴证报告结论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师事务所,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证据

第二十六条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如实向鉴证人提供有关鉴证材料。
第二十七条鉴证人应当取得支持鉴证结果所需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鉴证人对其鉴证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替代或减轻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或被鉴证人应当承担的会计责任、纳税申报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鉴证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
(一)委托人配合提供的鉴证材料;
(二)被鉴证人协助提供的鉴证材料;
(三)鉴证人独立取得的鉴证材料。
第二十九条鉴证人可以采取下列方法,获取涉税鉴证业务证据:
(一)审阅书面材料;
(二)检查和盘点(监盘)实物;
(三)询问或函证事项;
(四)观察活动或程序;
(五)重新执行程序;
(六)分析程序;
(七)其他方法。
第三十条鉴证人应当本着审慎态度,对不同来源的鉴证材料进行综合判断,确认支持鉴证结果的有效证据。
第三十一条鉴证人在确认证据前,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鉴证材料是否具有涉税鉴证的证据资格:
(一)证据相关性。指鉴证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实质性证明意义的关联。
(二)证据合法性。指鉴证材料在取证主体、取证程序以及证据形式等方面都符合法律要求。
第三十二条鉴证人在确认证据时,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鉴证材料是否具有涉税鉴证的证明能力。
(一)证据真实性。指鉴证材料经适当方法查证属实,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二)证据充分性。指获取鉴证材料整体的证明力,足以支持鉴证结果。
第三十三条鉴证人应针对具体的涉税鉴证业务类型,确定判断确认证据和作出鉴证结论的标准:
(一)税法标准。鉴证人从事纳税申报类和涉税审批类涉税鉴证业务,必须遵守税法的规定。鉴证人认为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权部门作出的解释执行;没有解释的,可以向税务机关咨询。对面临税务机关处罚风险的鉴证项目,可以参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确认证据。
(二)其他标准。鉴证人从事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应当根据鉴证事项和目的确定标准。对行业内公认的业务标准或单位的内部制度作为标准的,鉴证人要将其作为证据进行采集。对司法活动中有关事项进行鉴证的,以及可能引起争议的鉴证项目,鉴证人应当充分考虑有关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第三十四条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编制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通过对涉税鉴证业务过程的适当记录,列明判断过程及其依据,作为最终作出鉴证报告的基础性资料;
(二)通过对涉税鉴证业务证据的有效收集与整理,显示支持鉴证结果的证据链条,证明其符合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
(三)通过对涉税鉴证业务情况的规范记载,表明涉税鉴证业务的规范化程度,为执业质量的比较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十五条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项目名称;
(二)被鉴证人名称;
(三)鉴证项目所属时期;
(四)索引;
(五)鉴证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六)证据目录;
(七)底稿编制人签名和编制日期;
(八)底稿复核人签名和复核日期。
第三十六条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第三十七条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可以在鉴证过程中,通过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随时形成,并由实施的注册税务师、助理等人员签名。
第三十八条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未经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他人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执行涉税鉴证以外的鉴证业务,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本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涉税鉴证具体业务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明确涉税服务业务标准,维护涉税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涉税服务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执行涉税服务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涉税服务是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向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提供涉税信息、知识和相关劳务等不具有证明性的活动。
第四条涉税服务业务包括税务咨询类服务、申报准备类服务、涉税代理类服务和其他涉税服务等四种类型。
第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提供涉税服务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提供涉税服务应当符合税法立法目的,合乎事理常规。不得为纳税人筹划虚假交易或其他不当行为。
(三)胜任原则。承接业务和执业中,应当审慎评价委托人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业务委托。
(四)责任原则。执业中应当保持负责态度,实施服务程序,控制执业风险,承担执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涉税服务业务承接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服务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服务业务委托:
(一)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服务业务;
(二)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
(三)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服务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第八条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服务目的和服务内容;
(二)服务结果的用途或涉及到的第三人;
(三)涉及约定服务范围以外事项的处理;
(四)服务的时间限制;
(五)涉税服务业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委托人对涉税服务业务的配合义务;
(七)受托人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安排;
(八)涉税服务事项的法律、经济风险承担,争议的处理;
(九)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涉税服务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服务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委托项目的服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
第十条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生效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的订立、变更、中止、履行和解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涉税服务业务计划

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胜任受托涉税服务业务的注册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
委托人对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与税务师事务所事先约定承办注册税务师的,一般由该注册税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服务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时间限制等情况,制定相应的涉税服务业务计划。
业务简单、风险较小的服务项目,可以简化涉税服务业务计划的程序。
第十四条涉税服务业务计划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涉税服务业务实施

第十五条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服务业务,应当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委托人的业务和经营情况,了解约定事项的会计、税收资料情况及主要特点。
第十六条注册税务师执行税务咨询类服务,应当充分运用税务机关对社会公开的涉税信息资料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结合委托项目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讲解、解答或策划方案。
第十七条注册税务师执行申报准备类服务,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专业判断;对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产生怀疑时,应要求其予以补正,并给予适当的提醒。
从事税务会计服务,应当符合会计法和税法关于会计账簿、凭证管理的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代理类服务,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遵循相应的行为规范。没有特别规范的,参照民事代理的原则执行。
注册税务师代理委托人,向税务机关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的,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及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注册税务师执行其他涉税服务,应当根据具体的项目类型,确定相应的执行依据。从事税务风险评估和管理服务的,可以参照税务机关有关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指引。

第五章涉税服务业务报告

第二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业务,可根据服务内容和约定确定是否出具书面的业务报告。
出具书面业务报告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在涉税服务业务完成时,编制涉税服务业务报告。
不出具书面业务报告的,应当采取口头或其他约定的形式交换意见,并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一条涉税服务业务报告完成内部复核程序后,由注册税务师签名和税务师事务所盖章后对外出具。
在正式出具涉税服务业务报告前,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在不影响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就拟出具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沟通。
第二十二条涉税服务业务报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务于特定的使用人的,注册税务师应当在涉税服务业务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目的或使用人,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说明。
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在提供服务时,认为委托人提供的会计、税收等基础资料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能对服务项目的预期目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报告中作出适当说明。
第二十四条注册税务师在涉税服务业务报告正式出具后,如果发现新的重大事项,对报告足以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师事务所,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业务记录

第二十五条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服务业务,应当编制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通过对涉税服务业务过程的适当记录,作为最终作出报告的基础性资料;
(二)通过对涉税服务业务证据的有效收集与整理,证明其符合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
(三)通过对涉税服务业务情况的规范记载,为执业质量的比较提供基本依据。
第二十六条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可以采用纸质或者电子的形式。有视听资料、实物等证据的,可以同时采用其他形式。
第二十七条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可以在业务过程中,通过记录、复制、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随时形成,并由实施的人员签名。
第二十八条涉税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属于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未经涉税服务业务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税务机关因税务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执行涉税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业务,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本准则执行。
未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资质的机构及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依法从事本准则规定的涉税服务业务,参照适用本准则。
第三十一条涉税服务具体业务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用户用电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接收用户资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增国家资本。


二、有关电网企业对接收的用户资产,可按接收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用户资产,是指由用户出资建设的、专门用于电力接入服务的专用网架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供电配套资产,包括: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城市电缆下地等工程形成的资产;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小区配电设施形成的资产;用户为满足自身用电需要,出资建设的专用输变电、配电及计量资产等。所称用户,包括政府、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等电力用户。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有关电网企业已接收的用户资产,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
二、......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商标网上申请流程


一、申请“商标数字证书”

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商标申请人:应当提交用户注册申请。点击“立即注册”提交用户注册申请,申请核准后将发送用户审核通知。收到通知后即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办理商标申请业务。

非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商标申请人:应当先安装“工商软证书客户端驱动”,安装完毕后,点击“立即注册”提交用户注册申请,申请核准后将发送用户审核通知及“商标数字证书-软证书”下载地址至用户注册时填写的邮箱,点击下载链接,正确填写用户名和申请人名称后可下载软证书。地址一经下载将失效,请保证在提交用户注册申请时使用的计算机上操作。详情请查阅“商标申请人用户注册申请流程”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先在商标局备案,备案完成后,可在“立即注册”中提交申请,详情请查阅“商标代理机构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流程”。

获得商标局下发的“商标数字证书-硬证书”后,应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首页,下载数字证书驱动程序和安全应用控件软件,并按照“商标数字证书(KEY)安装指南”的要求进行安装,详情请查阅“商标数字证书(KEY)安装指南”和“商标数字证书(key)使用注意事项”。


二、进行网上申报

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商标申请人:进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首页,在计算机USB口插入电子营业执照,输入PIN码,点击“登录”进入系统,首次登录需输入激活码(用户注册申请完成时提示保存的32位字符串)激活电子营业执照。阅读填写要求并按规定操作。

非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商标申请人:进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首页,首次登录系统前,需先在“PIN码修改”中修改默认PIN码,修改完成后,输入修改后“PIN码”,进入系统,首次登录需输入激活码(用户注册申请完成时提示保存的32位字符串)激活软证书。阅读填写要求并按规定操作。

商标代理机构:进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首页,在计算机USB口插入硬证书,输入PIN码,点击“登录”进入系统,首次登录需输入激活码(用户注册申请完成时提示保存的32位字符串)激活硬证书。阅读填写要求并按规定操作。


三、在线缴纳商标规费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业务,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应在线向商标局足额缴纳商标规费。详情请查阅“商标网上申请缴费指南”。


四、商标网上申请及提交材料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业务后,可通过“我的帐户”中“我的申请管理”查询并核对申请信息,确认是否提交成功,当日发起规费支付前,可对申请件进行修改或删除;当日规费缴纳后,涉及规费变动的内容不可修改,不涉及规费变动的可以修改;当日申请件可以删除,所涉及的退费详情,参见“商标网上申请缴费指南”。

自2014年5月1日起,申请无需提交纸质文件,但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后补及提交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的,应按要求向商标局提交纸质文件。

Quinn.     发表于 2023-03-16 14:15:37

网上核名的需要进入当地的工商局网站,对公司的名字进行查重。

用户需要注意用户提交审核即可,一般3个工作日就可以审核下来的。企业名称字号,用户注意不要使用跟名称中其他要素相关的字。如果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一个是要改变字号,还可以改变名称里面的行业特征,这样的转换之后就可以登记。

用户需要注意不要跟同行业已注册的商标名称一致。公司名称跟别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商标的持有人有权要求公司更改公司名称,所以在起公司名称的时候可先查询下中国商标是否被注册了一样的。如果是公司注册后,可以去申请中国商标,维护品牌。

扩展资料:

公司注册注意事项:

用户需要注意公司字号:请注意字号与注册商标的区别,字号的选取建议先不考虑注册商标。

用户需要注意公司注册的字号不等于注册了相同名称的商标。如果公司想注册商标,商标品牌名称和公司字号可根据公司发展规划来决定是否一致。如果字号和商标名称一致,也要检索域名及商标注册情况,查看是否已被注册。如果未被注册,那么公司成立后就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和域名;如果已经被注册,那么建议是换个名称。

用户需要注意尽量避免独资注册有限公司。如果独资公司发展后期要变为多股东,是需要公司改制为有限制责任公司。流程很麻烦:相当于直接把公司注销,还要登报纸说明。不过有弊也有利,有限公司是交企业所得税,而独资公司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

修行     发表于 2023-03-16 14:46:28

网上注册官方地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网上申请,如下图:

商标网上申请入口截图

商标网上申请流程


一、申请“商标数字证书”

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商标申请人:应当提交用户注册申请。点击“立即注册”提交用户注册申请,申请核准后将发送用户审核通知。收到通知后即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办理商标申请业务。

非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商标申请人:应当先安装“工商软证书客户端驱动”,安装完毕后,点击“立即注册”提交用户注册申请,申请核准后将发送用户审核通知及“商标数字证书-软证书”下载地址至用户注册时填写的邮箱,点击下载链接,正确填写用户名和申请人名称后可下载软证书。地址一经下载将失效,请保证在提交用户注册申请时使用的计算机上操作。详情请查阅“商标申请人用户注册申请流程”


二、进行网上申报

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商标申请人:进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首页,在计算机USB口插入电子营业执照,输入PIN码,点击“登录”进入系统,首次登录需输入激活码(用户注册申请完成时提示保存的32位字符串)激活电子营业执照。阅读填写要求并按规定操作。

非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商标申请人:进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首页,首次登录系统前,需先在“PIN码修改”中修改默认PIN码,修改完成后,输入修改后“PIN码”,进入系统,首次登录需输入激活码(用户注册申请完成时提示保存的32位字符串)激活软证书。阅读填写要求并按规定操作。


四、在线缴纳商标规费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业务,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应在线向商标局足额缴纳商标规费。详情请查阅“商标网上申请缴费指南”。


五、商标网上申请及提交材料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业务后,可通过“我的帐户”中“我的申请管理”查询并核对申请信息,确认是否提交成功,当日发起规费支付前,可对申请件进行修改或删除;当日规费缴纳后,涉及规费变动的内容不可修改,不涉及规费变动的可以修改;当日申请件可以删除,所涉及的退费详情,参见“商标网上申请缴费指南”。

自2014年5月1日起,申请无需提交纸质文件,但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后补及提交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的,应按要求向商标局提交纸质文件。

water     发表于 2023-03-16 14:47:07

中国最大的商标转让平台是阿里云商标优选,阿里云商标优选平台为具有商标转让买卖的用户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第一,什么是阿里云商标优选。

阿里云商标优选是阿里云公司想用户提供买卖闲置注册商标服务的平台。平台上的所有商标都是阿里云商标优选后台专业团队经过审核调查确认的可转让闲置商标,用户可以安心选择。同时网站上还具有阿里云商标智能注册和商标顾问注册的服务,为具有商标购买需求的用户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

第二,阿里云商标优选的服务对象。

阿里云商标优选在用户群体大多存在以下状况:对商标注册业务不熟悉且没有找到专业人员进行协助;急需注册商标开始经营的商户;找不到符合个人喜好商标的人等。

第三,购买闲置商标的优点。

平台具有海量商标供用户选择,相较于找他人设计商标的方式,为用户提供了多样性选择。平台上所有商标已经通过商标局审核注册,一旦购买便可以投入使用,相比注册新商标更为便捷。阿里云商标优选是一个安全可靠的平台,平台对顾客信息进行完全保密,用户可以安心在内进行挑选购买。

中国最大的商标转让平台是阿里云商标优选,它具有海量的闲置商标资源,并为用户提供了安全有效的商标转让协助服务,人们可以放心在平台内进行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章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L车夫     发表于 2023-03-16 14:47:08

商标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在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前需在线提交用户注册申请,并按要求准确填写真实有效的用户信息;商标申请人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用户注册申请。. 同时,新版《规定》指出,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后补或办理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的,应按要求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的纸质文件。. 据悉,提交商标网上申请,应当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

天天     发表于 2023-03-16 14:55:36

可以看看,网上注册大概的步骤:

网上注册官方地址,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网上申请,如下图:

商标网上申请流程


一、申请“商标数字证书”

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商标申请人:应当提交用户注册申请。点击“立即注册”提交用户注册申请,申请核准后将发送用户审核通知。收到通知后即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办理商标申请业务。

非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商标申请人:应当先安装“工商软证书客户端驱动”,安装完毕后,点击“立即注册”提交用户注册申请,申请核准后将发送用户审核通知及“商标数字证书-软证书”下载地址至用户注册时填写的邮箱,点击下载链接,正确填写用户名和申请人名称后可下载软证书。地址一经下载将失效,请保证在提交用户注册申请时使用的计算机上操作。详情请查阅“商标申请人用户注册申请流程”


二、进行网上申报

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商标申请人:进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首页,在计算机USB口插入电子营业执照,输入PIN码,点击“登录”进入系统,首次登录需输入激活码(用户注册申请完成时提示保存的32位字符串)激活电子营业执照。阅读填写要求并按规定操作。

非持有电子营业执照的商标申请人:进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首页,首次登录系统前,需先在“PIN码修改”中修改默认PIN码,修改完成后,输入修改后“PIN码”,进入系统,首次登录需输入激活码(用户注册申请完成时提示保存的32位字符串)激活软证书。阅读填写要求并按规定操作。


四、在线缴纳商标规费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业务,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应在线向商标局足额缴纳商标规费。详情请查阅“商标网上申请缴费指南”。


五、商标网上申请及提交材料

提交商标网上申请业务后,可通过“我的帐户”中“我的申请管理”查询并核对申请信息,确认是否提交成功,当日发起规费支付前,可对申请件进行修改或删除;当日规费缴纳后,涉及规费变动的内容不可修改,不涉及规费变动的可以修改;当日申请件可以删除,所涉及的退费详情,参见“商标网上申请缴费指南”。

自2014年5月1日起,申请无需提交纸质文件,但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后补及提交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的,应按要求向商标局提交纸质文件。

墨箫     发表于 2023-03-16 14:57:06

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注册证书:

办理商标业务当事人或商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用户)首先访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阅读并接受《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使用协议》的内容(以下简称用户协议)。然后进行用户注册,按照注册主体类型以不同方式获取商标数字证书(详见用户注册申请流程操作手册)。注册成功后,用户通过商标数字证书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提交商标申请文件。提交成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审查过程中所产生的商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送达至用户账户。用户及时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即可查收电子商标文件。

远中近闻     发表于 2023-03-16 14:57:06

商标担保注册是指不成功退全款包括官费,商标普通注册是指用户进行正常的商标注册。八戒知识产权现在已经为几十万用户提供帮助,口碑一项都很好,希望你能够采纳!

缘     发表于 2023-03-16 15:01:17

现在很多用户会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商标,

就是委托专业商标注册申请机构办理,全程代办,提供商标顾问注册和商标护航注册。

顾问注册,顾明思议就是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有顾问可以一对一的咨询,主要帮助用户整理填报资料,对商标申请的风险进行评估,尽可能提供商标过审率。

王永忠     发表于 2023-03-16 15:02:58

现在很多用户会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商标,

就是委托专业商标注册申请机构办理,全程代办,提供商标顾问注册和商标护航注册。

顾问注册,顾明思议就是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有顾问可以一对一的咨询,主要帮助用户整理填报资料,对商标申请的风险进行评估,尽可能提供商标过审率。

掌上空间     发表于 2023-03-16 15: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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