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追索权找所有背书人吗

更新日期:2023-05-29 20:34:03 浏览: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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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兑付: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追索不成可到法院起诉。 根据票据法: 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兑付什么后果

您好,我是百度咨询的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兑付: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追索不成可到法院起诉。 根据票据法: 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我的商票5月26号到期了,这几天一直敲击对方付款但对方一直没回应,问银行我走的手续都没问题,就是对方不回应,我应该怎么办?

那您这边是只能进行起诉,要求对方承兑的

还有别的办法吗?

一般承兑不得的情况的话,您既然已经选择了追索,并且追索不得的话

唯一的办法就是起诉的,如果有背书人的话,是可以一起起诉的

有背书人

您这边可以找一下背书人,进行进一步追索的

如果都追索不到,就只能是起诉了

我什么时候可以起诉对方

您在追索不成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起诉的

追索有期限吗?

汇票追索权期限为六个月。

所以您这边最好是尽快去处理,要么是起诉要么是持续追索的

持票人的追索权,从不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之内。持票人的再追索权,从被起诉之日起三个月之内。所以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为从出票日起的六个月,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为从被拒绝付款当天起的六个月。

您看一下有关的法律条款安排

先起诉背书人吗?

不,直接起诉承兑方的

ly     发表于 2023-03-22 17:21:45

其他回答

税务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有什么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规定:“全面清理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彻底脱钩。
税务机关是行使税务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具有管理监督税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的职能,而不能兴办税务代理机构,不能直接从事属于社会中介性质的税务代理,也不能接受税务代理机构的挂靠。因此,凡是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五个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并实施改制。”

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的核算

如果企业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

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加油站必须认定一般纳税人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目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各地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是否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的规定:“企业对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确定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企业已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判断企业是否对该资产保留了控制,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回头背书具备与一般转让背书同样的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和权利担保效力。但由于被背书人的地位不同,这种背书还有其独自的效力。具体情形如下:1、出票人为持票人的情况:当汇票经过背书又回返出票人时,持票人对于其前手丧失追索权,意思就是之前所有在票据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对其都不负担保证责任,持票人仅享有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因为,从出票人的角度看,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后手,从持票人的角度看,这些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前手。如果他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前手追索,其前手则会以后手的身份将他作为出票人来追索,这是没有意义的循环追索。2、承兑人为持票人的情况:当汇票流通转让到承兑人手上,承兑人作为持票人对所有人都没有追索权。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自己担负付款责任,而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汇票不获付款,所以承兑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追索,这是不合理的现象。3、保证人为持票人的情况: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的保证人除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外,其余适用于所处的地位。比如张三为出票人,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当票据经回头背书落入李四之手时,李四可以向张三行使追索仅,但对其他前手,与张三为持票人时一样,不得行使追索权。又如张三为承兑人,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当李四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后,除可向张三行使付款请求权外,对于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追索权。4、背书人为持票人的情况: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该背书人的后手无追索权。比如A向B出票,依次背书给C、D、E、F最后又回返背书给C,C由原来的背书人变成了现在的汇票持票人,在这种情况下,C对于D、E、F没有追索权。

因为回头票很可能没有真实交易,只是纯融资目的,且回头票的这种没有追索权原因,增加了银行承兑汇票拒付后贴票银行的资金风险,所以银行不愿意收回头票。

小梅     发表于 2023-03-22 17:21:43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兑付: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追索不成可到法院起诉。 根据票据法: 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兑付什么后果

您好,我是百度咨询的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兑付: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追索不成可到法院起诉。 根据票据法: 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我的商票5月26号到期了,这几天一直敲击对方付款但对方一直没回应,问银行我走的手续都没问题,就是对方不回应,我应该怎么办?

那您这边是只能进行起诉,要求对方承兑的

还有别的办法吗?

一般承兑不得的情况的话,您既然已经选择了追索,并且追索不得的话

唯一的办法就是起诉的,如果有背书人的话,是可以一起起诉的

有背书人

您这边可以找一下背书人,进行进一步追索的

如果都追索不到,就只能是起诉了

我什么时候可以起诉对方

您在追索不成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起诉的

追索有期限吗?

汇票追索权期限为六个月。

所以您这边最好是尽快去处理,要么是起诉要么是持续追索的

持票人的追索权,从不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之内。持票人的再追索权,从被起诉之日起三个月之内。所以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为从出票日起的六个月,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为从被拒绝付款当天起的六个月。

您看一下有关的法律条款安排

先起诉背书人吗?

不,直接起诉承兑方的

ly     发表于 2023-03-22 17:21:45

您可以主张权利。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若承兑方不能付款,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行使追索权前要确认已经向承兑人或付款人提示付款,同时应当确保取得相应的拒付证明。在取得上述证明后,持票人应当及时向汇票的所有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若该汇票依然无法获得偿付,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约定以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但汇票没有兑现是否可以向背书人主张权利

您好,百度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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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主张权利。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若承兑方不能付款,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行使追索权前要确认已经向承兑人或付款人提示付款,同时应当确保取得相应的拒付证明。在取得上述证明后,持票人应当及时向汇票的所有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若该汇票依然无法获得偿付,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约定今生     发表于 2023-03-22 17:21:45

可以,在此情形下,前手背书人对于其背书后至其接受再背书汇票之间的所有背书人不再具有追索权。

权     发表于 2023-03-22 17:29:28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承兑背书人是没有追索权的,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 债务人 行使追索权。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有无追索权吗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承兑背书人是没有追索权的,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 债务人 行使追索权。

XGHong     发表于 2023-03-22 18:44:22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承兑背书人是没有追索权的,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 债务人 行使追索权。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有无追索权吗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承兑背书人是没有追索权的,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 债务人 行使追索权。

JIU。     发表于 2023-03-22 18:44:22

法律分析: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承兑背书人是没有追索权的,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王念     发表于 2023-03-22 18:44:22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兑付: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追索不成可到法院起诉。 根据票据法: 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兑付什么后果

您好,我是百度咨询的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兑付: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追索不成可到法院起诉。 根据票据法: 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我的商票5月26号到期了,这几天一直敲击对方付款但对方一直没回应,问银行我走的手续都没问题,就是对方不回应,我应该怎么办?

那您这边是只能进行起诉,要求对方承兑的

还有别的办法吗?

一般承兑不得的情况的话,您既然已经选择了追索,并且追索不得的话

唯一的办法就是起诉的,如果有背书人的话,是可以一起起诉的

有背书人

您这边可以找一下背书人,进行进一步追索的

如果都追索不到,就只能是起诉了

我什么时候可以起诉对方

您在追索不成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起诉的

追索有期限吗?

汇票追索权期限为六个月。

所以您这边最好是尽快去处理,要么是起诉要么是持续追索的

持票人的追索权,从不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之内。持票人的再追索权,从被起诉之日起三个月之内。所以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为从出票日起的六个月,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为从被拒绝付款当天起的六个月。

您看一下有关的法律条款安排

先起诉背书人吗?

不,直接起诉承兑方的

正大光明     发表于 2023-03-22 18:44:23

回头背书具备与一般转让背书同样的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和权利担保效力。但由于被背书人的地位不同,这种背书还有其独自的效力。具体情形如下:
1、出票人为持票人的情况:当汇票经过背书又回返出票人时,持票人对于其前手丧失追索权,意思就是之前所有在票据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对其都不负担保证责任,持票人仅享有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因为,从出票人的角度看,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后手,从持票人的角度看,这些签章的人都是他的前手。如果他以持票人的身份向前手追索,其前手则会以后手的身份将他作为出票人来追索,这是没有意义的循环追索。
2、承兑人为持票人的情况:当汇票流通转让到承兑人手上,承兑人作为持票人对所有人都没有追索权。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自己担负付款责任,而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汇票不获付款,所以承兑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追索,这是不合理的现象。
3、保证人为持票人的情况: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的保证人除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外,其余适用于所处的地位。比如张三为出票人,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当票据经回头背书落入李四之手时,李四可以向张三行使追索仅,但对其他前手,与张三为持票人时一样,不得行使追索权。又如张三为承兑人,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当李四经回头背书取得票据后,除可向张三行使付款请求权外,对于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追索权。
4、背书人为持票人的情况: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该背书人的后手无追索权。比如A向B出票,依次背书给C、D、E、F最后又回返背书给C,C由原来的背书人变成了现在的汇票持票人,在这种情况下,C对于D、E、F没有追索权。

因为回头票很可能没有真实交易,只是纯融资目的,且回头票的这种没有追索权原因,增加了银行承兑汇票拒付后贴票银行的资金风险,所以银行不愿意收回头票。

婷娉马     发表于 2023-03-22 18:44:24

法律分析:
1、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票据法》对此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际上是承认回头背书的:“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由上述法律可以看出,法律虽然承认回头背书,但对持票人能够追索的对象依据持票人的身份作出了两类限制:

1)如果接受回头背书的持票人是出票人的,则持票人(该票据的出票人)对其所有前手均无追索权。

2)如果持票人为该票据的任一背书人的,则持票人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2、背书人承担担保责任

票据的背书人按照文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

当背书人持有的票据无法承兑或者不能获取付款时,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情况下,背书人对被背书人以及全部交易后手均负有到期清偿票据款项的担保责任。

《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不能获得付款时,应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可见,背书人的担保责任是无法通过约定免除的。


3、背书人是票据的义务人之一

背书转让所转让的票据效力最主要的就是票据的付款请求权,以及在票据被拒绝付款时的追索权。

但原来附着于票据之上的、背书人对于前手享有的原因关系上的权利,如违约金请求权等,并不会随着票据权利的转移而转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不能获得付款时,应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小骑手     发表于 2023-03-22 18: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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