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受理社保

更新日期:2023-05-29 20:34:20 浏览:2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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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是否能劳动仲裁的问题,各个省份规定的不一样,有的省份可以,有的省份则不行。但全国的法院已经明确不受理社会保险补缴争议。目前,本人所在的陕西省各个劳动仲裁委是受理社保补缴争议的。


劳动者要想补缴社保而申请劳动仲裁,首先得弄清楚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受理不受理,如果受理社会保险补缴争议,则写好仲裁申请书附带相关证据即行前往则可(可以拨打12333来确定劳动仲裁部门的电话,问清楚是否受理再前去立案)。如果当地劳动仲裁部门不受理社保补缴争议,则要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社保费征收机构进行投诉来维权。


如果单位没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而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经济补偿金和失业待遇,此种情况,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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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tin     发表于 2023-03-22 17:52:34

其他回答

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取得的哪些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规定:“
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否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规定:“
三、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发生的社保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符合本通知规定且未缴纳相关税款的,按本通知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管理企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全面推开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地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其中: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工作。

二、国有股东应做好相关企业股权划出工作,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承接主体应扎实做好企业股权接收工作,保证接收股权的集中持有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监督。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统一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一家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或委托一家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同时,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履行职责。

四、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划转工作,结合试点工作情况,制定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效,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9年9月10日

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


为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关于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的确定
(一)以《实施方案》印发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
(二)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五)公益类企业的确定按照《国资委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予以明确。
(六)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
(七)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应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划转义务。可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
(九)《实施方案》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需追溯划转。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实施方案》印发前一年度末,即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
(十)因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制划转子公司股权的,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时,已划转子公司国有股权不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开展重组的,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由国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国有资本不再划转。

二、关于多元持股企业的划转方式
(十一)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原则上多个国有股东中持股比例最大者为第一大股东,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
(十二)由牵头实施划转的国有股东对企业各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并征求其他国有股东意见。相关国有股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十三)按照第一大股东的产权隶属关系,将各国有股东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社保基金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
(十四)第一大股东根据有关规定不需划转所持国有股权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国有股东仍需实施划转,牵头实施单位应顺次确定,并将应划转国有股权划转至牵头实施单位相应的承接主体。

三、关于划转工作办理
(十五)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划转对象下达国有股划转通知,并抄送各国有股东及承接主体。涉及划转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国有股权的,应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抄送国有股划转通知,在国有股划转通知中明确划转对象的证券代码、划转数量、是否限售、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划转对象相关国有股东须积极配合做好划转工作,确保按国有股划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将股权划转到位。
(十六)划转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的,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并根据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十七)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国有股划转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相关国有股东,同时抄送相关承接主体。
(十八)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至国有股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
(十九)国有股东划转的国有股权应当权属清晰,因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受限的,优先划转不受限股权;不受限股权不足的,国有股东应尽快解除限制并及时完成划转;暂时无法解除的,国有股东应说明限制解除的具体时间,待限制解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划转工作。

四、关于划转国有资本的管理
(二十)企业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应按照划转基准日账面值入账,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产生的股权分红由承接主体持有。
(二十一)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二十二)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
(二十三)对于承接主体的相关管理费用,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关于税费处理问题
(二十四)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免收过户费。本办法印发前,划转双方已缴纳的上述税费由征收单位予以退还。
(二十五)国有股权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划入方取得已划入股权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以划入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六、关于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的衔接
(二十六)《实施方案》印发前,企业已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的,相关单位和部门须继续履行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
(二十七)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企业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停止执行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国有股转(减)持批复文件不再作为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查要件。
(二十八)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企业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股票,并按原政策规定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由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会同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社保基金会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实行回拨处理。
(二十九)按照《实施方案》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上市公司,已履行国有股转(减)持义务的,已划转股份或缴纳的减持资金不作为划转抵扣因素。
(三十)自《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国有股减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04〕21号)、《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3〕78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5〕39号)停止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三十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企业的划转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实施。

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规定:“
二、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从事养老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发生的养老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符合本通知规定且未缴纳相关税款的,按本通知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对社保基金会受托投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哪些印花税的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规定:“
三、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发生的养老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符合本通知规定且未缴纳相关税款的,按本通知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缴纳社保是绝不可能的。补缴社保根本就不是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关于社保补缴问题可以找社保征缴机构。如果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单位不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知足常乐     发表于 2023-03-22 17:49:14

员工单纯以补交社保、公积金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仲裁部门是不予受理的。不过,社保问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建议:

员工可以因公司不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提起诉讼,申请理由一是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补交社保。这样,劳动仲裁院是可以受理的。

但愿对你有所帮助。

吴凡     发表于 2023-03-22 17:51:11

社保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法院也会因没有劳动仲裁而不予受理!

Lucky_zzl     发表于 2023-03-22 17:51:11

补交社保仲裁和法院都不受理,不属于仲裁和法院受理范围。

您应该这么做:搜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和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同时向社保局投诉要求补缴社保。

青春如约而至     发表于 2023-03-22 17:52:34

关于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是否能劳动仲裁的问题,各个省份规定的不一样,有的省份可以,有的省份则不行。但全国的法院已经明确不受理社会保险补缴争议。目前,本人所在的陕西省各个劳动仲裁委是受理社保补缴争议的。


劳动者要想补缴社保而申请劳动仲裁,首先得弄清楚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受理不受理,如果受理社会保险补缴争议,则写好仲裁申请书附带相关证据即行前往则可(可以拨打12333来确定劳动仲裁部门的电话,问清楚是否受理再前去立案)。如果当地劳动仲裁部门不受理社保补缴争议,则要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社保费征收机构进行投诉来维权。


如果单位没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而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经济补偿金和失业待遇,此种情况,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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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tin     发表于 2023-03-22 17:52:34

社保可以补缴,一般劳动仲裁不会受理,企业可以答辩案件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补缴社保后可以要求员工退还补贴。

闲庭信步     发表于 2023-03-22 18:49:19

社保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受理范围(不排除有部分地方偶尔接受),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为两年。社保问题向社保局投诉,暂无时效规定

未交社保诉讼时效怎么算

社保问题不属于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受理范围(不排除有部分地方偶尔接受),劳动纠纷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为两年。社保问题向社保局投诉,暂无时效规定

那入职三年未签劳动合同呢?

劳动仲裁时效一年

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诉讼。前者是必经程序

权     发表于 2023-03-22 19:03:50

公司一直不交社保,申请仲裁不受理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

对于用人单位不缴社保,有三种途径救济,即劳动争议仲裁;向劳动监察或者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机构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社会保险法》第 八十三条 条第 三 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但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社会保险的争议种类较多,且牵涉行政部门,司法实践中,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社保争议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式,表现为: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法院也不受理;劳动仲裁部门受理,法院不受理;仲裁部门受理,法院也受理。

社保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全国差异性如此之大,源于对社保争议认识的不同,有的观点认为,社保争议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之间三方的社保争议,由于一方当事人是享有行政授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此,应当通过行政方式解决,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例如:劳动仲裁部门、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都有调解职责,但社保争议由于具有强制性是不能调解的;有的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参保属于法定的义务,也属于劳动者基本的劳动权益,在劳动者基本权益受到侵害时,当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而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明确“社保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对于公司不缴社保,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稽核部门一定会受理,可以向劳动监察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稽核部门投诉。

荷溏月色     发表于 2023-03-22 19:03:50

公司一直不交社保,申请仲裁不受理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

对于用人单位不缴社保,有三种途径救济,即劳动争议仲裁;向劳动监察或者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机构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社会保险法》第 八十三条 条第 三 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但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社会保险的争议种类较多,且牵涉行政部门,司法实践中,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社保争议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式,表现为: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法院也不受理;劳动仲裁部门受理,法院不受理;仲裁部门受理,法院也受理。

社保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全国差异性如此之大,源于对社保争议认识的不同,有的观点认为,社保争议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之间三方的社保争议,由于一方当事人是享有行政授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此,应当通过行政方式解决,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例如:劳动仲裁部门、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都有调解职责,但社保争议由于具有强制性是不能调解的;有的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参保属于法定的义务,也属于劳动者基本的劳动权益,在劳动者基本权益受到侵害时,当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而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明确“社保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对于公司不缴社保,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稽核部门一定会受理,可以向劳动监察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稽核部门投诉。

青春如约而至     发表于 2023-03-22 19:07:49

社保可以补缴,一般劳动仲裁不会受理,企业可以答辩案件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补缴社保后可以要求员工退还补贴。

孟维鹏     发表于 2023-03-22 19: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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